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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升机械网 2022-09-28 21:39:49

党派、委员密集建言金融改革 国有银行独大望改观

【摘要】自7月初金融国十条公布以来,多家机构积极申领牌照,目前纳入民营银行“候选名单”的企业仍在增加。

这项政策出台前,连续多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期间提案呼吁加快推进金融改革。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政协委员的两会提案中,含“金融”关键字的提案多达67件。

中国独家辑取多件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分析发现,很多提案内容,与“金融国十条”前呼后应。

民建中央:加大金融改革力度 支持发展民营银行

民营银行是由民营资本控股,采用市场化机制经营的银行。我国温州、深圳、沈阳、西安等地相继出现了民营银行,它们立足本地实际,以服务小微企业和当地居民为主要内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例如台州银行的资产利润率位列全国银行之首,不良贷款率仅有0.23%,低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当前,促进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形成国有金融与民营金融、大型的金融机构与众多中小型金融机构共存的新局面。二是可促进国有银行与民营银行、大银行与众多中小银行适度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三是可提高储蓄投资转化效率,改善金融资源配置,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

为此,建议:

1.加强制度创新,支持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目前,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是民营金融机构的主要形式。进一步放开在社区、村镇设点布局、中间业务的限制,鼓励支持民营金融机构设立或参与发起设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制定合理的政策规章,明确民营银行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试点全民资银行。允许民营资本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直接参股甚至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利率市场化。鼓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民营金融机构设立风险保障机制,避免挤兑风险,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利率市场化对于小型民间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以及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国家在实行浮动利率前,让民营金融机构先试行。这样既可让民营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市场适应期,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也可为国家实行浮动利率积累经验。

3.加快立法,让民间借贷合法化。目前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等,要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引导,发展成为正规、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建议尽快研究民间借贷有关行为的立法工作。如加快制定和颁布《民间借贷条例》,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具有法律依据。

4.引导民营银行逐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引导新组建的民营银行按照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构建公司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制度,引入优秀经理人进行管理。

5.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度降低民营银行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税率鼓励扶持民营银行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李卫华:打破政策“玻璃门”和“弹簧门”的限制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迄今仍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据安徽省工商联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89%的民营企业有资金缺口,不少企业资金缺口达到30%以上。一方面是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难以进入主流金融体系。一方面是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背后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银行业的垄断地位僵固。目前,我国称之为银行的机构只有300多家,而美国以银行命名的机构有8500多家。解决问题关键在于降低准入、打破公司回收废铜银行业的垄断,逐步形成“大银行服务大企业、中银行服务中企业、小银行服务小企业”的行业格局。

中小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的联系比大型金融机构更为紧密,在发现目标客户、识别优质信贷客户上有天然优势,能够弥补大型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不愿进入的低端市场。解决点多面广的小微企业融资难,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建立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的机制,大力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的加快发展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强化金融市场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促使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革命性的变化,进而极大地缩小金融组织结构与经济结构的不对称、不匹配程度,使金融体系对经济和社会的适应性、辐射面和渗透力更趋强化,金融的功能得到更加有效地释放。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但由于受到各种政策“玻璃门”和“弹簧门”的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建设还存在不少障碍。一是金融机构的发起与设立都实行严格管制,虽然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如2010年9月出台相关措施鼓励民间资本重组高风险农信社,但是要求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二是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一苛刻条件,这意味着其大股东的地位必然会被主发起行取代,挫伤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三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身份尴尬。银监会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但是,小用标准压辊将不干胶标签滚压在标准实验板上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为解决“三农”及微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的普惠型金融体系,从这个角度讲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属于金融机构。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放贷不能揽储,作为金融机构难以持续发展。五是合理的民营资本参与的非正规金融亟待转变为由民营资本主导的正规金融,纳入正式金融监管体系,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

这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温州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后,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的意愿,温州市政府拟定择优推荐9家企业作为四类新型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企业。借鉴温州金融改革经验,就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制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具体办法。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城信社和农信社改制或股权融资。探索以民间资本为主发起成立民资商业银行,鼓励以民间资本为主体发起设立并控股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通过立法来保障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社区银行、科技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区域性、行业性的小型金融机构。明确界定民营金融机构的营运模式、经营范围、获利限制和违法等要素。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障金融安全。从金融改革的角度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民营资本才能够进入,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才能够退出。从国际领域来看,众多国家皆已建立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1934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饮料机司被公认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的起点。此后,全球陆续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项制度。我国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以保护存款人婚庆气模利益及金融机构有序退工业电炉出,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给予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具有同等待遇,使民间资本能够合法地、公开地、通畅地进入各类投资领域。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放贷人条例》历时五年仍处搁浅状态下,可学习借鉴香港《放债人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上限、税款征收、违约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地方政府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这不仅可以增加民间借贷的透明度,有助于地方政府及时地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与动向,有效减少和控制非法集资活动,为科学制定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提供依据;同时也为民间借贷双方日后纠纷的司法举证提供帮助,有助于控制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遏制高利贷倾向,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民间资本监管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建立个性化、差异化的监管指引,对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机构采取有区别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的重点领域、环节和对象,防止出现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管空白。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融资规模和利率的监测,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

全国政协委员田震:引导民间金融业发展

近年来,在国家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下,全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不少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受正规金融“门槛”所限,只有靠民间拆借融资或向地下金融组织借高利贷维持生存发展。这不仅助推了民间灰色借贷市场的滋生和发展,而且影响到非公有制企业自身发展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即“新36条”,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这对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金融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也为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打开了新的思路。

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民营金融机构相对国有金融机构而言,分布广泛,多在基层,且还贷期限、结息方式多样,抵押担保、利率调整灵活,放款及时,周转方便,并且在信用评级、贷款发放和事后监督等环节能够有效地避免信息失真,克服事前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同时,金融对经济的支持还存在结构匹配问题,大金融机构服务大企业,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各有优势,不能替代。民营金融机构具有独特的优势,扮演着拾遗补缺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还能引导民间资本合法、有序流动,遏制民间灰色借贷市场发展蔓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安全。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对企业、国家、社会都有利,应当把它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鼓励支持,规范引导,加快发展。

当前,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才刚刚起步,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体系不完善,发展水平低。形式单一,数量有限,主要体现为两类机构,即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并接受监管的典当行、互助基金组织等其它民间金融机构极少。同时,自身建设差,管理能力弱。部分机构内部岗位和各项制度设置不全,缺乏专业人才,没有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二是身份未明确,政策支持少。政策落实差。融资担保行业虽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但一直未享受到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收政策,承担税负较重。政策规定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银行托管比例不得低于80%,仅20%可用于投资。小贷公司按规定税前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但税务部门仍视其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三是发展环境差,经营风险大。担保放大倍数偏低。按规定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最高可达10倍,按规定小贷公司可按注册资本金的50%向银行融资,但很难得到银行的支持。风险分担机制缺失。担保公司普遍全额承担贷款损失风险,业务合作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造成担保公司与收益不对等,。并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四是指导力量弱,监管难到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统一的监管体系。为加快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完善金融体系。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民间金融业,构建多形式、多层次、宽领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对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合法经营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审批,允许民间资本在一定条件下成立更多的小型金融机构。应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引入民间资本参股,并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如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的参与。鼓励资质较好、信用等级较高的民营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引导部分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民营金融机构整合做强。创新金融组织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在县域地区成立村镇银行、典当行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互助基金等组织试点,消除准金融机构的县域服务空白。

二、加强鼓励扶持,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放开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和利率限制,放宽小贷公司转制为银行的条件限制,完善担保公司的风险包本机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兑现落实有关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已有的放开民间资本的金融政策进行再调整、再完善,将民营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调整为由民间资本主导,适度引进国有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将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银行托管比例由原来的80%降至50-60%,让更多资金可用于投资,得到合理高效利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税收、奖励以及新设机构购买土地、租赁场所等激励政策,进一步支持民间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三、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环境。工商、税务、房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应为民营金融机构办理注册许可、抵押评估、缴税等业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营造宽松的政务服务环境。人民银行应向民营金融机构开放征信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征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国有商业银行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支持小贷公司融资,提高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并承担适当的风险。

四、加强监管指导,促进民营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统计分析,并依托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行业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规范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加强调查统计,摸清民营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为制定符合实际的更具指导性、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奠定基础。引导民营金融机构积极与本地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开展合作对接,走“特色化、专业化 发展道路。指导民营金融机构在明确服务对象、确定合作项目、设置抵押措施等方面降低条件和门槛,简化程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实现货款或担保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化和高效化。指导帮助民营金融机构健全组织结构、治理机制、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财务会计等各项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国有银行独大局面有望改观

随着国家逐步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众多民资涌入金融领域的热情被迅速点燃,各地掀起民营银行申办热潮。专家认为,遵循自由准入原则、自下而上组建民营银行,能够彻底地实现政企分开,更好地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这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对于打破金融垄断、改善金融生态、完善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7月初金融国十条公布以来,多家机构积极申领牌照,目前纳入民营银行“候选名单”的企业仍在增加。继8月21日苏宁云商宣布设立苏宁银行后,湖北荆州凯乐科技公司成为第二家发公告称要设立民营银行的上市公司。此前,8月15日,“苏南银行”的名称被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媒体披露其幕后主角是红豆集团。另有报道称,国内的互联巨头腾讯集团也在积极申请民营银行,已获省级政府同意并上报银监会。同时,来自安徽省金融办的消息,目前合肥不会流进电动装置、芜湖、六安、马鞍山、亳州等地都有民企申办民营银行的申请。

“通过对国际经验和中国历史、现状的比较可以判断,当前已基本具备开展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试点的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纪志宏认为,宜按照“开放准入、严格监管、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选择民间资本发达地区启动民营银行试点。

“让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宣示改革进程,释放改革预期,这对当前仍处在转型发展中的中国尤其重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表示。

有助改善金融竞争生态

专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初步形成,但中小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发展仍相对不足。在以工、农、中、建为首的国有商业银行一家独大的格局下,鲜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致使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体系中获得融资。

纪志宏指出,在当前中国经济结构矛盾日益突出,转方式、调结构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民营银行等中小银行的发展,对改善金融竞争生态,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缓解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和“三农”面临的融资约束,提高宏观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应将银行业视为一个竞争性服务业部门。”纪志宏认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实体经济竞争程度提高,要求金融服务效率随之提高,我们不能再将金融业视为禁止一般社会资本进入的特殊领域,而应更多将银行业看做现代服务业中一个竞争性产业部门,由大量具有不同所有制、不同产业背景的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竞争性市场体系,并最终通过在金融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提高金融中介服务的微观和宏观效率。

纪志宏表示,将银行业视为竞争性部门,首先意味着允许各类中小银行的存在。从国际上看,多数国家尤其是大国经济体中,数量较多、竞争程度较高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往往效率较高,可以充分发挥中小银行立足社区、贴近小微企业,在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业务成本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

“试水期”应有保护措施

针对民营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多位专家表示,审查申请企业资质、严格行业准入监管至关重要。制度保障是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首先,存款保险等配套制度要迅速跟上,才能确保隔离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还需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管,例如加强对信息的真实性监管。

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被视为民营银行监管的重要一环。民生银行行长洪琦认为,民营银行要想发展得好,一定要有好的治理结构和志同道合的股东。此外,他强调,看其能否真正发挥民营企业作为股东尤其是董事会成员的治理权,是衡量“民营”与否的关键。

专家同时表示,民营银行要真正“落地”,目前尚需出台配套政策,敲定准入门槛并发布实施细则。另外,由于国内民营银行筹办经验不足,在吸储能力、客户资源等方面,均存在先天不足。“在民营银行试水初期,给予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过渡期,给民营银行一段时间适应‘水温’,是很有必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建议。

(中国政协频道 综合人民等)

稿源:中国-政协频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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